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僧尼第三十七条有效活佛转世应当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和《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寻访、认定活佛转世灵童。未取得《藏传佛教活佛证》的,不得以活佛身份从事佛事活动。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