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僧尼第三十六条有效因自愿放弃、死亡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僧尼资格的,由佛教协会报备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并公告,收回《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证书》,是活佛的,收回《藏传佛教活佛证》。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