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保护第十九条有效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构)筑物和设施,其风貌、体量、密度等应当与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风貌和景观环境相协调。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已有的不符合规划要求、危及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安全或者污染其环境的建(构)筑物和设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限期治理。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22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