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不得危及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的安全或者污染其环境,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遗产影响评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应当依法履行报批程序,并保证其安全;在其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履行工程设计方案的报批程序,不得破坏其历史风貌。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