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电网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电网保护第三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电力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二)不得在江河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三)不得实施其他可能危害电力电缆线路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