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电力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二)不得在江河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

(三)不得实施其他可能危害电力电缆线路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