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不得烧窑、烧荒或者焚烧垃圾等;
(三)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高杆植物;
(五)不得垂钓、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制作、存放、悬挂气球等易漂浮的物体;
(六)不得实施其他可能危害架空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