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