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

鼓励社会资本按照水资源规划参与开发、利用水资源。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