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节约、保护的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水资源节约、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节约、保护水资源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水资源节约、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节约、保护水资源的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水资源节约、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宣传。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3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