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