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大黑河郊野公园生态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大黑河郊野公园生态保护区域内,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生态保护建设活动外,禁止下列建设活动:(一)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或者实施其他各类房地产等商业开发行为;(二)建设各类工业项目;(三)挖沙、取土、围栏;(四)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及场所;(五)设置生活垃圾填埋场及处置设施;(六)其他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建设活动。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