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根据本地区气候资源的特点,将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