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根据本地区气候资源的特点,将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