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气候资源探测、区划和论证等工作,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保护、利用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成果等建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有关工作。涉及跨行政区域或者多个部门的气候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建立合作共享机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