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第十九条有效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省气候资源区划。气候资源区划包括综合气候资源区划、单项气候资源区划和专业气候资源区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成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