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科技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分布、变化以及利用情况开展综合调查,将调查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气候资源提供科学依据。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根据气候资源调查结果,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气候资源综合评估。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