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科技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分布、变化以及利用情况开展综合调查,将调查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气候资源提供科学依据。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根据气候资源调查结果,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气候资源综合评估。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