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论证结果,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