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论证结果,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