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供销合作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供销合作社应当持续深化综合改革,坚持为农服务,实行政事分开、社企分开,完善治理机制,拓展为农服务功能,建设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综合平台。供销合作社应当依法开展经营服务活动,承担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事务,发挥经营性服务功能和公益性服务作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