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供销合作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监督,采取多种方式为供销合作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基层供销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