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供销合作社条例/第三章 服务机制第二十三条有效供销合作社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提供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等流通服务。供销合作社应当为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资供应、配方施肥、节水灌溉、农机作业、统防统治、收储加工、技术推广、信息咨询和市场营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供销合作社应当发挥所属企业、职业院校、庄稼医院等在农业技术推广和农民技能培训中的作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