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产生存放和收运处置第十四条有效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拒绝收集、运输已签订协议的单位和个人产生的餐厨垃圾;(二)将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混合收集、运输;(三)销售废弃食用油脂;(四)擅自拆除、关闭或者损毁监控设备;(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