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收集、运输已签订协议的单位和个人产生的餐厨垃圾;

(二)将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三)销售废弃食用油脂;

(四)擅自拆除、关闭或者损毁监控设备;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