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餐厨垃圾实行集中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餐厨垃圾。
餐厨垃圾处置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垃圾处置、贮存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符合环境标准;
(二)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处置餐厨垃圾;
(三)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应当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四)按照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垃圾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城市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五)餐厨垃圾处置后形成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六)向城市管理部门报送处置所形成产品的种类、数量、去向等信息;
(七)安装、使用监控设备;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