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垃圾的正常收集、运输、处置。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应当制定餐厨垃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当地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