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的安全运行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向水库主管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水库主管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