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水库安全运行实行政府、主管单位和管理单位三级责任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的安全运行负领导责任;水库主管单位对所管辖水库的安全运行负主管责任;水库管理单位对所管理水库的安全运行负直接责任。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