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设施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调试、管理、维修和更换等责任;保修期满后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管理、维修和更换。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二个供热期,保修期自供热设施正式投入运行之日起计算。既有建筑改造安装的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管理、维修和更换,人为造成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