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城市集中供热设施按照以下规定实施维护、维修、改造和管理。

分户控制的热用户室内的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负责,室外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未分户控制的热用户室内非共用设施由热用户负责,共用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

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