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调试、管理、维修和更换等责任;保修期满后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管理、维修和更换。

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二个供热期,保修期自供热设施正式投入运行之日起计算。

既有建筑改造安装的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管理、维修和更换,人为造成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