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设施管理第十三条有效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对其运营管理的供热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护、维修和更新改造,保证供热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供热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