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芒康盐井古盐田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九条有效在芒康盐井古盐田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擅自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二)采沙、采石、开荒、伐木等;(三)损毁芒康盐井古盐田供水、供电、消防、监控等设施;(四)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及芒康盐井古盐田安全的物品;(五)倾倒、焚烧垃圾,排放废水、废气、废渣和其他污染物;(六)违规设置广告牌;(七)其他可能影响芒康盐井古盐田安全及其环境的。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