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芒康盐井古盐田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八条有效芒康盐井古盐田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当设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标志、界碑界桩以及其他保护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和损毁。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