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在芒康盐井古盐田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项目,应当符合芒康盐井古盐田保护规划,其建筑面积、高度、风格、色调等应当与芒康盐井古盐田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风貌相协调,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