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章 乡(镇)村建设用地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国营农、林、牧、渔场职工在场内建住宅,每户用地面积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回家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建住宅,每户用地面积可以按当地城乡居民建住宅的用地标准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4月2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