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Repealed

国营农、林、牧、渔场职工在场内建住宅,每户用地面积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回家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建住宅,每户用地面积可以按当地城乡居民建住宅的用地标准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