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章 乡(镇)村建设用地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申请、批准手续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并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支付有关费用。每户用地面积应低于当地农村村民用地限额。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4月2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