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利用原有宅基地;确需另外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并与土地所有者签订有偿使用合同。审批权限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