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四条有效在森林草原防火区进行工程建设或者设置旅游景点、开办旅游项目的,应当设置森林草原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建设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应当与工程建设、旅游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森林草原防火区内原有工程设施未达到防火安全要求的,由县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从事旅游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游客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安全宣传,对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防灭火技能培训。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