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指导相关责任单位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的集中居民点、村落、宗教活动场所、企业、仓库、学校、部队营房、重要设施、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等周边,修筑防火通道,开设防火阻隔带,建立防火物资储备库,并在重点防火区建立火险监测和预报站点。

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