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防火区从事林业、农牧业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各项防火制度,落实防火责任人,配备灭火设施设备,设置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防止被监护人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玩火。

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