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第三章 违法建设的查处第二十四条有效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查处机关应当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查处机关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