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第三章 违法建设的查处第二十五条有效对有关建设行为是否应当办理规划许可、是否符合规划许可、是否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以及房产登记相关档案资料难以认定等问题,查处机关可以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书面征询,同时提供相关影像等资料。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出具明确意见。特殊情况下难以明确意见的,双方应当会商处置意见。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