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第二章 违法建设的防控第十二条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建立物业服务区域建设施工、装修改造等事项登记制度,加强对物业服务区域内建设施工、装修改造活动的日常巡查,及时劝阻、制止违法建设,并向查处机关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对已被查处的违法建设,物业服务人应当拒绝违法建设施工人员、施工设备和原料材料进入物业服务区域,配合查处机关的查处工作。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