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第二章 违法建设的防控第十一条有效区(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违法建设巡查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其区域内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立即向查处机关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