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八条有效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建设的项目,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核准选址前,应当征求生态环境、水行政和林业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