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饮用水水源水量保障、水质监测等法定职责的;

(二)未及时依法处置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建设项目、准予经营行为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