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水环境质量和饮用水安全负责,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执法联动机制,定期就饮用水水源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考核。

饮用水水源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