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有效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畅通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利用渠道,建立规范有序的回收利用链条,培育和支持主体企业集约化发展,鼓励标准化、规范化、连锁化经营。浦东新区推广回收新技术、新模式,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建立在线交易平台,实现线上交废与线下回收有机结合。浦东新区应当探索湿垃圾资源化新工艺,拓展资源化利用方向,打通产品出路,提升利用价值。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