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有效浦东新区应当逐步实现建筑垃圾全面资源化再利用,装修垃圾、拆房垃圾、建筑废弃混凝土应当全量收集,进入资源化再利用设施进行处置;制成的资源化再利用产品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强制使用制度。浦东新区可以在本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产品强制使用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使用范围,提高使用比例。浦东新区应当在市政建设项目中推广使用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产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