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浦东新区应当加快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体系建设,遵循环境友好的原则,按照规划和标准,设置可回收物交投服务点、中转站、集散场,建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资源化再利用设施,并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分类收集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范围。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